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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40周年!深圳先行示范区改革全面提速

国内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0-10-12 08:41:33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在《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一年后,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目标,深圳今年会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等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实施首批综合授权事项清单;2022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2025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基本完成试点改革任务,为全国制度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探索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是《方案》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土地管理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技术成果转化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领域提出了具体的探索方向。

为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案》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

“过去深圳房价快速上涨,主要原因是人们相信深圳土地供应不足以满足庞大的人口住房需求,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但实际上,深圳的土地供应不足,除了地理条件限制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策限制。大量的小产权房、农民房、城中村、厂房宿舍不具备上市流通的条件,无法形成有效的住房供应。这一历史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长期得不到解决。在每年50万人口流入的背景下,单单只依靠少量的商品房,供需矛盾日益激化。”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对此,政策赋予了农地转建设用地更大权限。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政策类似规定使得后续深圳在获取增量属性的建设用地方面有更大的权限。此类做法实际上对于一些建设用地紧缺的城市是有启发意义的,类似规定能够减少土地征收征用的时限,促进相关土地市场的改革,最终增加土地供给的规模和提高效率。”

同时,《方案》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

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许小乐认为,《方案》优化增量土地与存量土地的循环利用。一些闲置、低效工业厂房仓库将能够转化为住宅用途,使工改租、商改租更为顺畅。另一方面,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城市圈的资源合作利用方式,从城市圈外部获得可用资源,将惠及周边城市。两者一起真正丰富深圳的土地供应。

拓宽特区立法空间

除了土地管理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是深圳经济特区综合改革试点的关键所在。

《方案》明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特区立法。按程序赋予深圳在干部和机构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探索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

同时,支持深圳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

去年《意见》对于特区立法权的表述就曾引起关注。《意见》提出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深圳自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截至去年8月,共制定法规229件,现行有效法规168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30件。

“深圳特区立法一直发挥着试验田的作用,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也是在落实此前《意见》精神,继续通过经济特区立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继续解决新领域落地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在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深圳聚焦“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加快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等一批全国首创法规。

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知识产权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极大地激发了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使深圳在最新的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中跃居第一。《方案》进一步提出,要将深圳打造为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具体来看,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首先,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科技融合的前沿阵地,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标杆城市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科技环境优势;第二,深圳营商环境在国内首屈一指,司法执法环境也在全国领先,也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障优势。”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此外,深圳特区属性决定了其在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具备了其他区域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具有制度层面上可不断试错不断改进的制度优势;其毗邻香港,近年来也允许特定案件特定区域香港法律适用,因此在融合英美法系和内地法系各自优点方面具有地域上融合优势。

孙志峰认为,最为值得关注的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如果这一体系在深圳取得良好效果,无疑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带来相当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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