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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救尽救”!台州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国内 来源:浙江法制报      时间:2022-04-07 14:43:30

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张某一级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极其困难;而肇事者陈某却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决定给予张某10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民政部门也给张某办理了低保,每月低保金950元。这是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有的被故意杀害,留下年迈父母和年幼孩子陷入生活困境……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共同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工作大局,台州市中级法院和市民政局决定共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4月6日,台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并对近三年国家司法救助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通报。

近三年,台州两级法院秉持“应救尽救”理念,共对321个案件448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累计达人民币9572877元,决定救助案件数同比上升18.9%、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比上升19.4%。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但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且以一次性救助为主,无法做到持续性帮扶,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将“输血”式国家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切实帮助相关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台州中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改革。

《实施办法》共14条,明确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等八类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同时明确老年人、未成年人、烈军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优先予以救助。

除了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的申请人以外,对于无法纳入司法救助,但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实施办法》明确可以予以社会救助。

“衔接机制最大的亮点是,扩大了救助范围,最大范围体现了‘应救尽救’。”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跃文介绍说。

《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救助材料移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及时反馈案件管辖法院。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发现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案件管辖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代为发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对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予以救助的对象,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要坚持不定期回访,及时跟进救助后的社会效果评估。(江妮妮)

标签: 司法救助 应救尽救 赔偿能力 因案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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