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来源:深圳商报 时间:2022-06-01 09:19:04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6月1日正式实施。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对照《名录》的管理类别,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最高罚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关闭。
《名录》实施范围为深圳市辖区内纳入《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据悉,《名录》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类别的划分。全面巩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对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深入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着重解决臭氧污染问题,对VOCs重点管控单位严格管理。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部分工艺简单、污染轻微的企业调整管理类别。
《名录》共涉及畜牧业、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08类行业和锅炉、水处理等4个通用工序。扩大了现有排污许可制管理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深圳市环境管理向精细化发展。
目前,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其中,针对排污单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